許多人都會遇到父母年歲漸高、身體逐漸老化而需要子女扶養的情形,甚至有兄弟姊妹之間對於父母的扶養方式彼此意見不同,若遇到此種情形,究竟應該如何解決?以下簡述有關子女扶養父母的基本概念。
一、扶養順序:
我國民法對於扶養有專章規定,並規定扶養的順序及要件。簡單來說,父母與子女彼此之間互有扶養的義務,所以當父母有扶養的需要時,子女當然應該要扶養父母。
二、扶養要件:
被扶養的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屬於有扶養的需求。
- 不能維持生活
- 無謀生能力
但子女扶養父母的情形,僅須符合條件 1 即可,不需要構成條件 2;也就是說,不管父母有沒有工作能力,只要父母有 「 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子女就必需負起扶養父母的責任。 至於父母究竟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例如無法以自身財產過生活),則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予以審酌。
三、扶養的方法:
當父母需要子女扶養時,首先面臨的是扶養的方法,假設有多名子女,這時應該先由子女共同討論出關於扶養父母的方式,倘若有共識,則依照討論的結果扶養父母即可。但通常發生紛爭的是有關扶養費用應該如何分擔的問題,這時需要先了解扶養義務的程度:
- 「生活保持義務」:子女扶養父母即屬此種扶養義務,即子女必須維持父母的生活品質, 即使犧牲自己的的生活及經濟狀況,, 也必須使父母得以與自己維持相同的生活。
- 「生活輔助義務」:例如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僅在自己能力範圍內提供相當程度生活上的協助即可。
四、扶養費用的分擔:
實務上,法院會先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地區每人月消費支出標準,核定父母每月生活所需的費用後,再審酌各子女的經濟能力,依照每個子女的經濟能力分擔父母的生活費用。 因此,若子女之間就扶養費用無法達成共識,將來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就會需要子女提出個人收入、財產狀況供法院參考。
五、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倘若父母曾對子女有重大侮辱、虐待或不法侵害等相關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通常是父母未曾扶養過子女),年老後反而要求子女扶養父母,顯失公平,,甚至情節重大, 此時子女可以聲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但是究竟能否免除扶養義務,或只能減輕,仍需由法院依照具體個案審理。
六、結語:
當父母有無法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需要時,子女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此時應先由子女共同討論關於扶養的方式與內容。倘若未能達成協議,關於扶養費用的部分可以透過法院依照父母所需及子女的經濟狀況酌定;但如果父母對子女曾有重大侮辱、 虐待等不法侵害行為, 或是未曾扶養過子女而情重重大,則子女亦可聲請法院就具體狀況予以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