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我國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被繼承人(即死者)於死亡的瞬間,其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就會由繼承人繼承,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正確,依據土地法相關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 ,但如果全體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尚未決定如何分配(例如依照應繼分比例分配或協議分割方式辦理繼承登記等方式),建議應先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以免受罰 。
二、共有,分為「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
- 公同共有:在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之前,全體繼承人對於全部的遺產為公同共有的狀態。什麼是公同共有?簡單的理解,就是共有物的所有權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所以必需由全體共有人一起行使權利、綁在一起同進退才行,在這個概念下,各共有人並無所謂的持份比例。
-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相對的是分別共有,即某個共有物雖然同樣是由數人共有所有,但每個共有人在該物上都有自己的持份比例,可以自由任意處分自己的所有部分。
三、繼承登記的內容:
了解共有的型態後,可知數人共同繼承遺產時,遺產一開始是屬於公同共有的狀態,各繼承人並不存在持份比例的問題,只是不動產遺產需要辦理繼承登記,將該遺產登記於自己名下而已 。日後必需將此種公同共有狀態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各繼承人才會有屬於自己的持份,也才能將各自繼承到的持份,透過協議的方式,分割予其他繼承人;但如果全體繼承人在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前,已經就遺產的分配方式達成協議(例如依照應繼分比例分配或協議分割),約定各繼承人分配的遺產內容,即可直接向主管機關辦理經過協議後的繼承登記,就不用先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四、特殊情況:
- 公同共有關係的不動產能否辦理繼承分割登記?實務上有時會發現,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是呈現公同共有之狀態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曾經繼承某不動產,但僅曾經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卻未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所以這筆不動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然處於公同共有的狀態,所以被繼承人從頭到尾對該不動產根本無持份比例 。此時繼承人所繼承到的不動產,是被繼承人與他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尚無持份比例,而這種繼承到沒有特定持份比例不動產的情形,繼承人是否可以直接協議分割,約定由某繼承人取得?
- 對此,內政部民國 102 年 9 月 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26651713 號函釋認為,「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 1 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因此,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原本就是公同共有的不動產,仍然可以直接 此公同共有關係之不動產,協議分割予其他繼承人所有,不需要先清楚區分被繼承人的持份比例後,再由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所獲得的持份比例,才能協議分割。
五、結語:
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應於 6 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如果對於遺產的分割方式還沒有達成協議,則需由任何一位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待日後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予分割;但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前,如果已達成分割協議,則直接就協議內容辦理繼承登記即可。特殊情形是,如果是繼承到被繼承人與他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亦可直接協議分割後辦理繼承登記 。